浅析乡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角色转变

来源: 广西旅游规划设计院 | 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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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改革工作任务。“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对今后乡村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三权分置”的实质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乡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我们称之为“两权分离”。现在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所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三权分置”的实质在于土地的市场化,即承包权的财产化。

“三权分置”产生的社会背景

改革开放不光是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承包经营权”的放开,农村吃饱饭已经不是问题,受市场经济思维的影响,乡村劳动力大批量解放,外出务工,大批“农民工”随之出现。一方面,农民工为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意味着更多“农民”远离土地,土地“流转”增多。在这种情况之下,承包经营权渐渐分离,变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依然是村集体的村民,而“经营权”早起是同集体组织的村民,后来变为新的经营主体。

“三权分置”之下的角色变化

土地“三权分置”保持所有权集体所有,始终不变;承包权为农民所有,保持不变;经营权为经营主体所有,加快放活。这次土地改革,加快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同时促进新农村的构建。


本文从“三农”角度来分析在土地制度日益完善下乡村体系当中的角色变化。
以往的乡村体系包括:农业、农民、农村。农业是核心,而“土地”就是核心当中的核心,乡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吸引新经营主体进入乡村,首先会促进农业的综合化发展。

之前,农业被定义为产业结构当中的第一产业,但随着新经营主体的进入,携带的资本、科技力量、管理知识完成嫁接,农业向观光、生态、科技多极化发展,与二、三产业快速融合,形成综合化发展的态势。农业的综合化发展,是促进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三权分置对农民角色的变化是显现的,不仅产生大量分散在“长三角”经济圈的“农民工”;还有乡村不断崛起的“新农人(新农人是指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居住在农村或城市的农业从业人员);以及介于“农民工”和“新农人”之间受雇于新经营主体的农民。现在农业更接近于一种“职业”,农民可以说是有职业技能的员工,是农业这条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三权分置”下的农村。经营权的放活吸引更多的经营主体进驻农村,也意味着各种资源的涌入,相对的,农民将闲置的土地出租、转让、入股合作,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抵押,换取自己需要的住房、资本和福利待遇。这一系列变革使得乡村建设加快,有利于居住环境的改善,资源的节约优化,同时,还可以促进乡村环境的整洁美观。

时下,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的建设,都离不开乡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在不远的未来,乡村资源进一步优化,打造特色的同时吸引资本流入,促使乡村建设快速发展。


当然,“三权分置”并不代表土地改革的终结,只是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的一次调整。在试运行阶段,依然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土地交易市场的规范和新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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