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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有几个县区?各县区有多少人口查看详情…
- 江西省萍乡市有几个县区:安源、湘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区以及莲花、芦溪、上栗三个县各县区有多少人口:截至2013年1月份,萍乡市政府公布数据安源区常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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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7个街道办事处、28个镇、18乡。另有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萍乡经济开发区。 安源区 面积 212平方千米,人口40万,区人民政府驻萍安中大道。辖6街4镇:凤凰街道、八一街道、后埠街道、丹江街道、凤凰街道、白源街道、安源镇、高坑镇、五陂镇、青山镇。其中部分地区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湘东区 面积 853平方千米,人口39万,区人民政府驻湘东镇。辖1街8镇2乡:峡山口街道、湘东镇、荷尧镇、老关镇、腊市镇、下埠镇、排上镇、东桥镇、麻山镇、广寒寨乡、白竺乡。 上栗县 面积 712平方千米,人口47万,县人民政府驻上栗镇。辖6镇3乡:上栗镇、桐木镇、金山镇、、赤山镇、鸡冠山乡、长平乡、东源乡。福田镇、彭高镇其中部分地区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芦溪县 面积 963平方千米,人口28万,县人民政府驻芦溪镇。辖5镇5乡:芦溪镇、宣风镇、上埠镇、南坑镇、银河镇、源南乡、长丰乡、张佳坊乡、新泉乡、万龙山乡。 莲花县 面积1062平方千米,人口25万,县人民政府驻琴亭镇。辖5镇8乡:琴亭镇、路口镇、良坊镇、升坊镇、坊楼镇、闪石乡、湖上乡、三板桥乡、神泉乡、六市乡、高洲乡、荷塘乡、南岭乡。
- 江西省萍乡市有几个县区: 安源、湘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区以及莲花、芦溪、上栗三个县 各县区有多少人口: 截至2013年1月份,萍乡市政府公布数据 安源区常驻人口40万人、湘东区常驻人口40万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12万人、莲花县常驻人口26万人 芦溪县常驻人口30万人、上栗县常驻人口48万人
- 有谁知道江西省萍乡市房屋拆迁装饰补偿标准?查看详情…
- 急需要,知道的告诉下我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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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集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湘东土地管理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征收下埠镇杞木村、长春村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萍乡市湘东区2007年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湘东区2007年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以测量的平面地形图圈定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7.1972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和有关文件规定,拟定补偿标准水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7倍补偿;旱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6倍补偿;水域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6倍补偿;林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补偿;村庄工矿居民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6倍补偿。 (二)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偿费。
- 拆迁户每户补助搬家费500元。房屋拆迁后,在不安排周转房的情况下,每户补助半年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助标准为20元/人。
- 江西省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 单位:元/亩 设区市 县(市、区) 统一年产值标准 补偿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设区市平均值 南昌市 东湖区 108634 25680 西湖区 151736 青云谱区 123532 湾里区 1303 17.5 22794 青山湖区 1703 27 59094 南昌县 1546 16 24689 新建县 1546 16 24459 进贤县 1316 17 22370 安义县 1099 19 2089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1156 21 30268 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66 16 24421 红谷滩新区 2045 22 48630 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1227 16 19626 英雄经济开发区 1500 17.5 26256 九江市 浔阳区 1838 19 34921 23012 庐山区 1396 18 25132 九江县 1180 19.5 23005 瑞昌市 1397 16.5 23053 武宁县 909 25 22725 修水县 1181 20 23612 永修县 1124 20.5 23035 德安县 1324 17 22514 星子县 1174 19 22312 湖口县 1098 20.5 22514 都昌县 1175 19 22322 彭泽县 1313 17 22322 经济技术开发区 1456 19 27671 共青城开放开发区 1295 17 22016 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150 20 23000 景德镇市 昌江区 1414 30 42426 23186 乐平市 1336 18.5 24719 浮梁县 1219 16 19501 萍乡市 安源区 1511 22 33363 23816 湘东区 1429 17 23749 莲花县 1103 20 22065 上栗县 1448 17 25497 芦溪县 1303 17 22180 http://www.jxzb.gov.cn/2009-4/20094281152221.htm
- 湘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湘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昌盛大道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被征迁人(以下简称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湘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迁人)负责本次征地、拆迁工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征地后的责任田及拆迁后宅基地调整,由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征迁人共同做好协调工作,统一妥善安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昌盛大道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照《萍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萍府发[1995]5号,以下简称萍府发[1995]5号)制定。昌盛大道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廉洁从政,不能随便变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做到数量准确、标准一致,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及补偿 第五条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下:水田、水塘每亩23800元(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误工费和15%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补偿费等费用),另外再每亩补偿600元的青苗、精养鱼塘补偿费,合计24400元。旱土(具备灌溉条件的)每亩7600元。 第六条 征地过程中,毁坏的水井,按下列标准补助:①压水井每口250元;②标准井(直径1?2米以内,深5米以内水泥结面,井体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每口补助800元;③不达标准的井,每口补助300元以内;④超过标准的井,每口最多补助1200元。 第七条 征地过程中,需干鱼塘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每亩水面补助200?300元作为补偿费。 第八条 征地拆迁中房前屋后及水塘周围的零星树木,按萍府发[1995]5号文件的标准补偿(见附表2) 第九条 征地拆迁的零星构筑物按以下标准补偿:①粪窖每立方米水泥结面15元,三合土12元;②晒坪每平方米5元,三合土坪每平方米3元;③石岸每立方米浆砌50元,干砌片石每立方米30元,砖拱每立方米65元;④屋面隔热层8元/m2,固定灶每只100元,围墙25元/m(高1.8米以上),屋面水池40元/m3。 第三章 拆迁补偿及安置 第十条 拆迁私房的补偿标准:参照萍府发[1995]5号文件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结合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拆迁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村民的宅基地,按“统一规划、拆一还一”的规定安置,凭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超50m2的每户拆迁户安排120m2宅基地,拆迁原宅基地多于120m2,多余部分每平方米补偿人民币40元;少于120m2,不足部分每平方米需缴交40元,方可安排宅基地。不需要新安排宅基地的,120m2以内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超出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予以补偿。拆迁住宅宅基地少于50m2不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拆迁户头按2006年3月31日(含31日)以前的户口、烟灶和房屋产权证确定。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的主体建筑装修部分,按下列标准补偿:洗刷石外墙7元/m2,清水砂浆粉墙3元/m2,油漆墙裙(地面)2元/m2,卫生瓷板(内墙砖)10元/m2,外墙面砖10元/m2,水磨地面10元/m2,用于室内地面、墙面、天棚、门套、窗套、装修的陶瓷面砖、大理石、花岗岩、木地板、宝丽板、三合板、中坚板、石膏板、喷塑等,按萍乡市现行年度统一单价和实际使用数量计算。其中,装修使用时间不满2年按60%补偿,使用不满4年按50%补偿,4?6年按40%补偿,6年以上按30%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户每户补助搬家费500元。房屋拆迁后,在不安排周转房的情况下,每户补助半年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助标准为20元/人。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中需搬迁电话、有线电视、自来水、供电设施等,由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示证明,有关业务部门无偿搬迁。 第十六条 凡属国营、集体单位的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通讯、电力设施、管道等)由产权单位自行无偿拆除搬迁,原宅基地收回为区政府建设用地。拆迁单位确需重新征用土地,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中,此办法未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产权人,必须在2006年5月31日以前签定拆迁协议,并在6月15日以前完成拆迁任务,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征迁人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承担强制拆除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拆迁户,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付款办法:征地拆迁合同签订之日付40%,余款在征地拆迁完成时付清。 第二十一条 对托管、代管或主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房主执有效证据,经镇、村、组及有关部门确认产权后,方可领取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故意阻碍房屋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征迁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表一:湘东区昌盛大道建设房屋拆迁补偿表 附表二:征用土地树木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建 昌盛大道 征地拆迁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委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 湘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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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知道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乡镇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到底多少钱一亩补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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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集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湘东土地管理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征收下埠镇杞木村、长春村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萍乡市湘东区2007年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湘东区2007年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以测量的平面地形图圈定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7.1972公顷。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和有关文件规定,拟定补偿标准水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7倍补偿;旱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6倍补偿;水域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6倍补偿;林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补偿;村庄工矿居民按前三年平均产值16倍补偿。 (二)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偿费。
- 拆迁户每户补助搬家费500元。房屋拆迁后,在不安排周转房的情况下,每户补助半年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助标准为20元/人。
- 江西省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 单位:元/亩 设区市 县(市、区) 统一年产值标准 补偿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设区市平均值 南昌市 东湖区 108634 25680 西湖区 151736 青云谱区 123532 湾里区 1303 17.5 22794 青山湖区 1703 27 59094 南昌县 1546 16 24689 新建县 1546 16 24459 进贤县 1316 17 22370 安义县 1099 19 2089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1156 21 30268 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66 16 24421 红谷滩新区 2045 22 48630 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1227 16 19626 英雄经济开发区 1500 17.5 26256 九江市 浔阳区 1838 19 34921 23012 庐山区 1396 18 25132 九江县 1180 19.5 23005 瑞昌市 1397 16.5 23053 武宁县 909 25 22725 修水县 1181 20 23612 永修县 1124 20.5 23035 德安县 1324 17 22514 星子县 1174 19 22312 湖口县 1098 20.5 22514 都昌县 1175 19 22322 彭泽县 1313 17 22322 经济技术开发区 1456 19 27671 共青城开放开发区 1295 17 22016 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150 20 23000 景德镇市 昌江区 1414 30 42426 23186 乐平市 1336 18.5 24719 浮梁县 1219 16 19501 萍乡市 安源区 1511 22 33363 23816 湘东区 1429 17 23749 莲花县 1103 20 22065 上栗县 1448 17 25497 芦溪县 1303 17 22180 http://www.jxzb.gov.cn/2009-4/20094281152221.htm
- 湘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湘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昌盛大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昌盛大道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被征迁人(以下简称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湘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迁人)负责本次征地、拆迁工作。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征地后的责任田及拆迁后宅基地调整,由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征迁人共同做好协调工作,统一妥善安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昌盛大道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照《萍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萍府发[1995]5号,以下简称萍府发[1995]5号)制定。昌盛大道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廉洁从政,不能随便变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做到数量准确、标准一致,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及补偿 第五条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下:水田、水塘每亩23800元(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误工费和15%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补偿费等费用),另外再每亩补偿600元的青苗、精养鱼塘补偿费,合计24400元。旱土(具备灌溉条件的)每亩7600元。 第六条 征地过程中,毁坏的水井,按下列标准补助:①压水井每口250元;②标准井(直径1?2米以内,深5米以内水泥结面,井体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每口补助800元;③不达标准的井,每口补助300元以内;④超过标准的井,每口最多补助1200元。 第七条 征地过程中,需干鱼塘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每亩水面补助200?300元作为补偿费。 第八条 征地拆迁中房前屋后及水塘周围的零星树木,按萍府发[1995]5号文件的标准补偿(见附表2) 第九条 征地拆迁的零星构筑物按以下标准补偿:①粪窖每立方米水泥结面15元,三合土12元;②晒坪每平方米5元,三合土坪每平方米3元;③石岸每立方米浆砌50元,干砌片石每立方米30元,砖拱每立方米65元;④屋面隔热层8元/m2,固定灶每只100元,围墙25元/m(高1.8米以上),屋面水池40元/m3。 第三章 拆迁补偿及安置 第十条 拆迁私房的补偿标准:参照萍府发[1995]5号文件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结合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拆迁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村民的宅基地,按“统一规划、拆一还一”的规定安置,凭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超50m2的每户拆迁户安排120m2宅基地,拆迁原宅基地多于120m2,多余部分每平方米补偿人民币40元;少于120m2,不足部分每平方米需缴交40元,方可安排宅基地。不需要新安排宅基地的,120m2以内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超出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予以补偿。拆迁住宅宅基地少于50m2不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拆迁户头按2006年3月31日(含31日)以前的户口、烟灶和房屋产权证确定。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的主体建筑装修部分,按下列标准补偿:洗刷石外墙7元/m2,清水砂浆粉墙3元/m2,油漆墙裙(地面)2元/m2,卫生瓷板(内墙砖)10元/m2,外墙面砖10元/m2,水磨地面10元/m2,用于室内地面、墙面、天棚、门套、窗套、装修的陶瓷面砖、大理石、花岗岩、木地板、宝丽板、三合板、中坚板、石膏板、喷塑等,按萍乡市现行年度统一单价和实际使用数量计算。其中,装修使用时间不满2年按60%补偿,使用不满4年按50%补偿,4?6年按40%补偿,6年以上按30%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户每户补助搬家费500元。房屋拆迁后,在不安排周转房的情况下,每户补助半年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助标准为20元/人。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中需搬迁电话、有线电视、自来水、供电设施等,由区昌盛大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示证明,有关业务部门无偿搬迁。 第十六条 凡属国营、集体单位的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通讯、电力设施、管道等)由产权单位自行无偿拆除搬迁,原宅基地收回为区政府建设用地。拆迁单位确需重新征用土地,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中,此办法未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产权人,必须在2006年5月31日以前签定拆迁协议,并在6月15日以前完成拆迁任务,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征迁人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承担强制拆除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拆迁户,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付款办法:征地拆迁合同签订之日付40%,余款在征地拆迁完成时付清。 第二十一条 对托管、代管或主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房主执有效证据,经镇、村、组及有关部门确认产权后,方可领取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故意阻碍房屋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征迁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表一:湘东区昌盛大道建设房屋拆迁补偿表 附表二:征用土地树木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建 昌盛大道 征地拆迁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委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 湘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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