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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东乡县高山乡布楞沟村脱贫纪实:走出布楞沟。 东乡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中部西南面,临夏回族自治州东面,东径103°10′~44′,北纬35°30′~36′之间。东临洮河与定西市毗邻,南与广河、和政两县接壤,西接大夏河与临夏市、临夏县为界,北隔黄河与永靖县相望。 历史上,东乡没有县的建制,隶属河州管辖,1949年8月22日东乡解放。1950年10月,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成立了相当于县一级的东乡自治区。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正式定名为东乡族自治县。2011年东乡族自治县生产总值达到9.7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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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乡族自治县洒勒村婚姻家庭习俗调查报告 我们选择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洒勒村为06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点,我们小分队一行三人在洒勒村进行了为期30天的大学生暑期支农支教活动和社会调研活动,在活动过程中我选择了洒勒村婚姻家庭习俗为调查课题,通过入户访谈、个别交谈、到村委会了解等方法,对东乡族自治县高山乡洒勒村的婚姻家庭习俗有了初步的了解。笔者希望通过对洒勒村婚姻家庭习俗的了解,从而使读者对东乡族的婚姻家庭习俗有一个认识,并且希望引起关注少数民族立法问题的学者对如何调节少数民族习俗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等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以期望在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解决少数民族习俗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的可性行方案,为国家法律更好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创造条件。 一 有关洒勒村婚姻家庭习俗的简介 东乡县高山乡洒勒村位于东乡锁达公路8公里之遥,是东乡县偏远贫困干旱山区的一个行政村,分为八个社,全村852人,纯属东乡族。全村人均年纯收入720元,该村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下面将我们在这里暑期社会调研活动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洒勒村婚姻家庭的习俗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早婚现象及其改变 东乡族中有早婚的传统习俗,子女在7~8岁时,父母就会替其择偶定亲,15~17岁时就结婚成家。对于早婚这一现象村里的长辈认为是“祖祖辈辈都这样”,“只要年龄一到就该操办了”,“这也算是卸了家长的担子嘛”,还有的认为“女大不中留,留下结怨仇”,真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而年轻人则遵循着传统的早婚习俗,小伙子们早早的种庄稼或外出打工多是为了积攒娶媳妇的彩礼钱;姑娘们也是顺从地听父母亲的安排,在家中忙农活家务、学习针线活和学习厨房里的一系列烹饪手艺,日复一日的为婚后经营自己的小家庭而磨练、做准备。多少年来,这样的传统一直沿袭着,也正是因为这样,年轻人特别是女孩子过早的结束了“姑娘时代”。 在我们的这次调查过程中,发现洒勒村早婚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女孩子一到十四、五岁,家里人就开始计划姑娘婚事,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早婚现象也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早婚现象开始慢慢变少,但这毕竟是少数。 (二)教派内婚制 在我们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洒勒村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分属嘎得林耶大拱北门宦、库布忍耶张门门宦和虎非耶穆扶提门宦,这几个门宦的门徒们在日常生活和宗教生活中相处比较融洽,但由于受教派历史和有些教义不同的影响,他们在考虑儿女的婚嫁时,一般会选择同一教派的为配偶,以避免日后生活中宗教习惯的不同而发生矛盾。但近几年来,也有一些不同教派之间通婚的,听村里的老人们讲:“只要娃娃姑娘有本事,都是‘撒尔塔’(东乡人自称是“撒尔塔”人)嘛,讲究教派赶什么哩”。 同时受伊斯兰教教规的影响,洒勒人择偶时必须选择穆斯林为婚配对象。禁止本村姑娘嫁给异教徒,同时禁止娶异教徒女子为妻,除非对方皈依伊斯兰教。皈依时必须请阿訇主持举行特定的入教仪式,否则禁止婚配。在我们的此次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近几年年轻人外出打工的多了,其中有六个年轻人娶了汉族姑娘为妻,其中有青海、宁夏等地的,在结婚之前,都进行了入教仪式。同时,没有发现有本村姑娘嫁给非穆斯林的。 (三)家族外婚制 东乡族实行家族外婚制,家族内部严禁通婚。家族,东乡语称“阿哈教”。东乡族的家族历史悠久,数量较多,有的居住较为集中,但大部分家族生活在不同地区,较为分散,同一姓氏又往往不是一个家族。在我们此次调查中,洒勒村与沙铁村是同一个家族,两家族分别在高山乡和大树乡,相距近十公里,所以这两个村之间严格遵守家族外婚制度,两村家庭在谈及儿女婚嫁是,首先会考虑是否符合“族外”这一基本婚配要求。 (四)严禁入赘和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 在我们的调查了解中,有这么两例典型的反映洒勒村人“严禁入赘和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这一习俗的个案。 例1:马安巴斯,66岁,东乡县高山乡洒勒村人,共有6个女儿,现全已出嫁。据安巴斯本人讲,13年前,最小的女儿快到婚嫁的年龄了,他本打算让女儿在家招个女婿,以便养老,但家族里的人不同意这一门婚事,无奈,他把小女儿也给嫁到汪集乡。 例2:马二洒,72岁,洒勒村人,共有5个女儿,现已全部出嫁,没有亲生儿子。据本人讲,他年轻是,自己没有儿子,就打算收养自己姐姐的儿子为养子,但还是受到家族人的反对,最后在多方的调节下,收养了自己弟弟的大儿子为养子。现在由他的养子服侍马二洒老人。 听村民讲“严禁入赘和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这在洒勒村已经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习俗,也是一个洒勒村特有的习俗。 二 洒勒村婚姻家庭习俗的产生背景、发展历史、社会影响 通过对东乡族自治县高山乡洒勒村以上婚姻家庭习俗的调查了解之后,我们对这些习俗的产生背景、发展历史、社会影响等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早婚习俗的产生背景、发展历史、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就有早婚的习俗。墨子提倡“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的早婚说。唐太宗为了开发“丁口”资源就下诏“令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家者,州县以礼聘娶。”唐玄宗时,又将婚龄提前,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得嫁娶。从宋朝以后,历代封建统治政府大致以“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为成婚年龄。当然在历史上,婚龄的规定也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当一个时代生产力远远落后于人口自然增长率时,人口与土地的比数每况愈下时,政府也采取过一些提倡“晚婚”的政策。例:清咸丰年间,汪士择鉴于当时“人满为患”,主张实行“男子二十五以内,女子二十以内嫁娶”的政策。 中央政府的这些政策对各个少数民族的早婚习俗的形成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少数民族人口本来就较少,为了生存的需要,他们会以增加人口的方式,发展自己民族,这是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现象普遍的重要原因。 除了以上原因之外,各少数民族所信仰的宗教教规对早婚现象的存在有很大的影响。如《古兰经》规定,女孩九岁,男孩十二“出幼”,即少年时代的结束,可以结婚。当然信仰伊斯兰教的东乡族的早婚习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一教规的影响。 在我们看待早婚这一现象时,应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待,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社会背景下早婚的确为人口的增长、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人口膨胀、劳动力过剩的时代,它又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 (二)教派内婚习俗的产生背景、发展历史、社会影响 自从伊斯兰教苏菲派传入东乡之后,东乡就出现了三大教派,四大门宦,这些教派门宦,有的是从中亚或阿拉伯传教士直接传授的,如张门门宦,有的是在新疆受传后传播的,如北庄门宦也有自创的,如胡门门宦、伊黑瓦尼等。 这些门宦在东乡地区传播过程中互相之间产生过一系列矛盾,甚至是流血冲突。由于受历史原因和教义差异的影响,各门宦之间互相诽谤、猜疑,造成穆斯林内部不团结,进而影响到东乡族人的婚姻家庭习俗,形成教派内婚的习俗。这在客观上使得各教派之间无法交流学术,造成伊斯兰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不利于各教派之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当然,近些年来,在党的宽大的宗教政策下,各教派之间也开始了互相学习,互相沟通,教派内婚的习俗也慢慢开始发生动摇。 (三)家族外婚习俗的产生背景、发展历史、社会影响 你在东乡会看到一个老人称呼一个年轻人时用“阿爷”,这在外人看来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现象,而在东乡是很普遍的。东乡族人是很讲究辈份的,也正是受辈份观念的影响,东乡人严禁家族通婚。因为如果在家族通婚的话很容易乱辈份,同时也容易造成近亲结婚,影响下一代健康。 家族外婚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环境中,人和人之间除了要有执着的不畏困难的精神之外,还必须依靠团结的力量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在东乡族人优良的互相帮助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家族外婚使一个家族的势力及能力得到扩大。例如,农具资源的共享、开荒盖房收割的帮衬、遇事时的出谋划策,甚至活动范围和对某些事情的思路想法等等都会有所增强、开阔,这就相应的在个人和家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方面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也是家族外婚习俗在东乡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严禁入赘和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习俗的产生背景、发展历史、社会影响 在我们这次调查过程中遇到的两个典型的案例,充分显示了严禁入赘和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的习俗在洒勒村的严格程度。所以在这次调查中我把重点放在这一点上来调查,通过各种渠道的调查分析得出这一习俗是基于保护统一的血统而产生的。根据老人们的口述和相关资料显示洒勒人的先人是在东乡族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阿拉伯传教士哈木则巴巴。哈木则,1310年生,其祖先是有声望有地位的阿拉伯人,后来迁居中亚一带。约在1340年接受东乡等地穆斯林的邀请,率领40个伊斯兰先哲学者到中国传播伊斯兰教,后来哈木则定居东乡,1375年,哈木则家分出五个房头。他将自己的五个孩子分散到各地建寺传教,进一步扩大宗教影响。老大名叫高俩力,到了我们所调查的点洒勒村。由于东乡族穆斯林群众有敬仰伊斯兰先哲的传统。受这一特殊历史原因,信仰传统的影响,他们认为自己是哈木则的后代,认为自己的血统是高贵的,所以为了保护这一血统,他们就反对入赘和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同时他们反对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但赞成收养家族内孩子为养子的做法,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们保护自己血统的心理。 三 少数民族习俗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 通过对洒勒村的一些婚姻家庭习俗的介绍和对它的产生背景、发展历史、社会影响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下面我就对这些矛盾作一个介绍,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国家法律如何更好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这一关系到民族发展,法治进步的重大问题的思考。 (一)早婚习俗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根据这一规定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结合东乡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对《婚姻法》第六条作了变通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的规定。 国家法律为了制止早婚现象才规定了婚龄,而且也充分尊重了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可是为什么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依然盛行早婚呢? 笔者认为除了经济贫困、观念落后这一原因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对于属于违法的早婚行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致使基层在查处早婚时感到无法可依并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在农村许多地方的乡镇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管理的人员,这种情况下对于早婚现象更是无力制止。广大群众见早婚现象无人关的情形,就对于国家法律有关婚龄的规定视而不见,早婚习俗在各地依然盛行。 (二)教派内婚习俗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不得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教派内婚习俗在实行的过程中,会影响到两个教派不同的青年男女之间的婚姻自由,家长往往会以教派不同为由反对儿女的婚事,必然侵害到子女的婚姻自由权。此类情况在我们调查的村里也发生过很多次,最后或是子女无奈的听从了家长的话,或是两人私奔。 通过分析教派内婚习俗产生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历史的问题、一个宗教的问题,在一个宗教氛围极其浓厚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对人们的影响往往大于法律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当习俗与国家法律之间产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服从习俗的。 (三)家族外婚习俗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东乡族的家族是大家族,其特点我们在上述篇幅中作过介绍,由于其历史的久远性,使其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已经很远了,远远超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这种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不考虑身体因素等情况下,一般是符合结婚条件的。而东乡族的家族内严禁 通婚的习俗与婚姻法之间有明显的矛盾。 (四)严禁入赘和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习俗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的,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这一规定国家提倡男到女家落户,这是对旧的婚姻习俗的重要改革,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以上规定严禁入赘的习俗与婚姻法的规定是明显冲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能收养子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满足以上条件,经过有关法定程序,可以收养子女。 严禁收养家族外孩子为养子习俗与这一习俗又是矛盾的。 以上民族习俗和国家法律之间种种矛盾的存在,使的国家法律在这些地方的实行出现种种困难。笔者此次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国家法律如何更好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这一关系到民族发展,法治进步的重大问题的思考,因为搞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中国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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