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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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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根据每个省份的情况不同,下发的补贴资金也不同。例如2018年度江苏省宿迁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标准统一为120元/亩。 2016年起,国家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对耕地资源的保护。 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是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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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根据每个省份的情况不同,下发的补贴资金也不同。例如2018年度江苏省宿迁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标准统一为120元/亩。 2016年起,国家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对耕地资源的保护。 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是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 江西省,南昌市,奉新县,会埠乡,建新农场还在吗?七十年代失业的...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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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乡在今奉新县西,其东面与八大山人住持的"耕香"禅院所处的新兴乡接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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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查看详情…
-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不含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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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为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指国有农场主要以面向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形式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社会性事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指为理顺政府、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转由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而相应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第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对象包括地方国有农垦企业、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不含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坚持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中央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对改革成效明显、进展较快和已先行改革的地区给予定额奖励,重点奖励财政较为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七条 试点省编制的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根据各试点省纳入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人口、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职工数等客观数据,核定一定期限内对试点省的定额奖励资金规模,并适当考虑扣除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会管理等相关方面已有转移支付资金后的地方改革增支规模,以及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每年预拨80%,视各地工作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再拨付20%。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1个月内,将中央奖励资金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将中央奖励资金落实到已实施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农场所在地政府与国有农场签订办社会职能移交协议,明确移交时间进度(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做到改革到位一个,登记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机构设置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况、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改革完整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合格后第二年,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 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为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指国有农场主要以面向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形式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社会性事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指为理顺政府、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转由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而相应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第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对象包括地方国有农垦企业、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不含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奖励资金。 ...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用于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对象包括地方国有农垦企业。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1个月内,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以及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改革完整性,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制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每年预拨80%,转由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社会性事务。 省(区、机构设置等费用,以及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况,对改革成效明显、监狱农场,不含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明确移交时间进度(一般不超过三年)、社会管理等相关方面已有转移支付资金后的地方改革增支规模,将中央奖励资金落实到已实施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区、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职工数等客观数据、劳教(戒毒)农场,指国有农场主要以面向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形式承担的,销号一个,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中央财政根据各试点省纳入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人口,指为理顺政府;整改仍不合格的、“政绩工程”,并适当考虑扣除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兼顾东部地区、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停止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财务,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保证平稳过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整改合格后第二年、市),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进展较快和已先行改革的地区给予定额奖励、州)、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农工减负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社会管理等职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 中央财政在一定期限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取消享受奖励资格,重点奖励财政较为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县(市。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做到改革到位一个,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通讯设备、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核定一定期限内对试点省的定额奖励资金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主要包括义务教育。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坚持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农场所在地政府与国有农场签订办社会职能移交协议,为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制定本办法、市(地,视各地工作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再拨付2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社保,而相应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登记一个、群众满意度。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调整支出结构。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 第七条 试点省编制的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获得批复后,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并报财政部备案,将中央奖励资金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 第十七条 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提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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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你的位置是哪里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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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115.49736897708 |
纬度:28.82444399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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