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实施
来源: 甘肃仟汇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时间: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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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实施
人行道不允许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场不开发票,司机可拒付停车费
12月15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日前,《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办法》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将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停车场的管理由市城管委移交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办法》看点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15日就该办法解读分析时指出,与2012年8月颁布实施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停车场的管理由市城管委移交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通过完善新建、补建停车场和强化停车场规划验收措施解决配建不足及建设不规范问题
3.人行道将不允许设置泊位
4.停车场进行统一招标,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5.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小区停车场管理
新建小区应当配建停车场
《办法》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办法》还通过完善新建、补建停车场和强化停车场规划验收的措施,解决配建不足及建设不规范问题。其中,第九条规定,对四大类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要求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第十一条规定: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既有住宅区域内车位业主优先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未经兰州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
停车场经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针对以往停车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第三十条规定,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和拍卖确定经营者。停车场应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泊位确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固定使用。
停车场设置
人行道不允许设置停车泊位
《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以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当前市民“停车难”的突出矛盾。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划设临时停车场,以满足停车需求。
新《办法》同时明确,人行道将不允许设置泊位。《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后,将一律按照规定进行,对人行道上设置的泊位有序进行整改。城区设置的泊位将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具体工作交警部门正在规划中。
停车场监管
经营者不开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明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向交警部门备案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在第三十九条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经营者做了处一万元罚款的规定。从而明确了应当备案停车场的范围和不备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政府全面掌握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规范管理停车场提供了有力保证。
据悉,此前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强制备案。需强调的是,只要是与公众相关的停车场,对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不论是城区公共的还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都需要向交警部门备案。
违规处罚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拒不拆除处5000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明确,对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微博]记者王钊 李升 刘琼